日期:2014-07-28 11:17
房屋转售给城市居民赵某,要赵某通过银行汇款给张女士。张收到钱后,将该房屋的拆迁权转让给钱某,但两人一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
操作中,出钱赵某才知此房属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,按规定禁止向城市居民销售。想想自己的45万元可能打水漂,立即上诉到法院,要求终止购房协议,退还45万元购房款。经青山法院一审判决,该购房关系是张女士与赵某组成,且房屋属本村集体所有,故此次买卖无效,张女士应将45万元购房款项在10日之内退还给赵某。
此时,张女士已将房屋拆迁权转让给钱某,若退还购房款,岂不是钱房两空?她向洪山区和平